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2022)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2022)

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

3.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

4.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2.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

3.企业估值。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创新能力

1.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

2.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

3.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4.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

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专业化程度

1.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3.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

精细化程度

1.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

2.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

其他专项条件

1.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

3.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新三板除外)

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2021)

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且属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或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有品牌产品。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

专项条件

1.经济指标(以下3项须符合1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一、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2.必备指标(以下6项须全部符合)

(1)截至上年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

(2)截至上年末,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企业2020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

(5)企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

(6)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3.其他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3)创新能力。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2021)

遴选范围

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基础软件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遴选条件

申报省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企业上年末总资产: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核心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3、4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超过20%。

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评价指标

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珠三角核心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沿海经济带的东西两翼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的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

2.精细化评价指标

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评价指标

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

4.新颖化评价指标

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2021)

申报条件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设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3.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者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5.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以上第3、4项指标要求,对于优先遴选领域的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企业,“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不超过50%。

申请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评价指标。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或关键地位;或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省市前列;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40%以上。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评价指标。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例如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国际或国内标准除外),或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或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评价指标。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或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4.新颖化(创新能力成果显著)评价指标。企业创新能力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PCT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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